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故李晓冬应自借款之日起向黄进锋支付利
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故李晓冬应自借款之日起向黄进锋支付利息。李晓冬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予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
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李晓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黄进锋借款本金9200000元
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李晓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黄进锋借款本金92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均按月利率2%计算,其中本金1500000元自2011年11月18日起计,本金4000000元自2011年12月28日起计,本金1500000元自2012年3月26日起计,本金2200000元自2012年3月27日起计,均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371元,减半收取计746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371元,减半收取计74685.5元,由李晓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廖理飞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 威附注:义务人必须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未及时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本
第一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