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金飞与林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9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金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元,由原告吴金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金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元,由原告吴金飞负担。审判员 陈 良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世雯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