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小凤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7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

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谢小凤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适用法律均无异议,并表示已知错,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6日上午9时许,被害人殷某1在西挖村下岭前园地处种植玉米时遇见被告人谢小凤。由于双方园地相连,界限问题长期存在纠纷,被告人谢小凤以被害人殷某1占用其园地为由用脚踩坏殷某1几个玉米坑。接着,被害人殷某1也用手拔坏被告人谢小凤几棵辣椒树。随后,被告人谢小凤立即推倒被害人殷某1,并用脚踢伤被害人殷某1的胸、腹、背部等处。当被告人谢小凤驾驶摩托车准备离开时,被害人殷某1抓住被告人谢小凤的摩托车,同时拿起一根木棍殴打谢小凤但被谢小凤夺去。后,被告人谢小凤持木棍对被害人殷某1脚部进行殴打并再次用脚踢伤被害人殷某1的胸、背、腹部等处。案发后,广东省雷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鉴定被害人殷某1的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另查明,2017年1月16日,被告人谢小凤与被害人殷某1在雷州市公安局乌石派出所干警的主持下,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书,被告人谢小凤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殷某1治疗费人民币15000元,已取得被害人殷某1的谅解。又查明,案发后,于2017年1月16日,被告人谢小凤自动到雷州市公安局乌石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书证: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和解协议、收据、谅解书、委托书等;2、证人杨某1、杨某2、杨某3的证言;3、被害人殷某1的陈述;4、被告人谢小凤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谢小凤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证据确实、充分,且来源合法,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小凤无视国家法律,为泄愤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小凤犯故

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小凤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谢小凤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又鉴于本案系因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且

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又鉴于本案系因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且案发后被告人谢小凤与被害人殷某1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谢小凤积极主动赔偿了被害人殷某1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000元,已取得被害人殷某1的谅解,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小凤使用凶器对被害人殷某1实施伤害,本院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谢小凤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被告人谢小凤予以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小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小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挺卫人民陪审员  吴祥鹏人民陪审员  黄文春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欧耿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款【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

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

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