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忠珍与雷文、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7

第六条、

六条、第十

第十六条、

六条、第二十

第二十二条、

二条、第四十八

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

第十九条、

十条、第二十

第二十条、

一条、第二十

第二十一条、

二条、第二十三

第二十二条、

条、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

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

第十六条、

如下:由被告

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浙商财保天门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黄忠珍各项损失1200

浙商财保天门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黄忠珍各项损失1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雷文负担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雷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

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30,开

理费,款汇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30,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荆州市长江大学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胡敏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军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