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
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留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汝州市蟒川镇罗圈村第五村民组
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留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汝州市蟒川镇罗圈村第五村民组71162.5元;二、驳回原告汝州市蟒川镇罗圈村第五村民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0元,由被告张留海负担。如
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0元,由被告张留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俊杰审 判 员 高向鹏人民陪审员 冯小强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付月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
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
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
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