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岭与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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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岭撤诉。案件受理费480元,退回原告陈岭。审判长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岭撤诉。案件受理费480元,退回原告陈岭。审判长 石红振审判员 邢彦堂审判员 马常有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玉洁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