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李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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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
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某在定远农村商业银行东城支行账户10×××49内的存
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某在定远农村商业银行东城支行账户10×××49内的存款2426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广胜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烨海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