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拉智与荣爱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8

第六十条、

六十条、第一

第一百九十六条、

百九十六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荣爱生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马拉智借款1000

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荣爱生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马拉智借款100000元。二、驳回原告马拉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9元,由原告马拉智负担13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9元,由原告马拉智负担136元,被告荣爱生负担228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唐军人民陪审员  姚惠芳人民陪审员  平慧峰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李权笏书 记 员  张海燕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