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六十条、第一
第一百九十六条、
百九十六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荣爱生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马拉智借款1000
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荣爱生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马拉智借款100000元。二、驳回原告马拉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9元,由原告马拉智负担13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9元,由原告马拉智负担136元,被告荣爱生负担228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唐军人民陪审员 姚惠芳人民陪审员 平慧峰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李权笏书 记 员 张海燕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