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无为县钻石歌王音乐会所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2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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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交。审判员  丁家平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凤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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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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