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加豪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与黄章明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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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
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黄章明名下位于花山区宁芜村24-129、24-131的房产。本
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黄章明名下位于花山区宁芜村24-129、24-131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铁审 判 员 顾慧茹助理审判员 何祥国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骆祺升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