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功奇与杨学风、任广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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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功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功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徐功奇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建荣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栗征国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