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与苑景召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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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淼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棠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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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一百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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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