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利息和费用对当期账单发生的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的其他透支��易(含分期付款),乙方(被告
四条利息和费用对当期账单发生的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的其他透支��易(含分期付款),乙方(被告,下同)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无须支付透支利息,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天,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还应就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支付滞纳金。甲方(原告,下同)以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息,按月计收复利。对贷记卡账户存入的资金不计付利息,乙方提取时需支付手续费。收费标准订明:(境外)预借现金:交易金额的3%。滞纳金: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四)诉讼请求: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截至2017年6月13日的透支款29770.85元、利息11741.67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滞纳金1753.26元、取现手续费17.68元,以及自2017年6月14日起至所有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二、被告承担本��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承认透支款未清偿,表示因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2016)粤0105刑初103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其退赔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城南支行29772.44元,该笔金额与原告主张的透支款29770.85元属于同一笔款项。同时,被告表示其已承担了刑事责任,不同意再向原告清偿欠款利息和违约金。原告经审查后确认其主张透支款29770.85元与上述刑事判决书判决的退赔金额属于同一笔款项。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时已明确表示知悉并全面理解合约的内容,原、被告之间的信用卡合同关系成立并有效,被告未按期向原告偿还透支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偿还透支款利息、滞纳金、取现手续费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透支款29770.85元的问题,因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5刑初103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退赔,已作出了处理,故本院对原告该项诉求不再处理。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
第一百零七条、
百零七条、第一百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智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
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智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偿还截至2017年6月13日的透支款利息11741.67元、取现手续费17.68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滞纳金1753.26元,以及自2017年6月14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7元,由被告谢智能负担。如不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7元,由被告谢智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敏燕人民陪审员 谈凤英人民陪审员 邱丽均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林 暖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