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一条、
一百零一条、第一
第一百零二条、
百零二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新疆屯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240000元予
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新疆屯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240000元予以冻结。案件申请费1720元,由申请人安徽同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间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江永久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徐霞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