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
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利民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31日起至2018年
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利民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31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杜爱勤审判员高雁审判员高玉芬二○一七年九月三十日法官助理杨梅书记员张丽娟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