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高层楼房房管站与蔡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2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和平区高层楼房房管站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和平区高层楼房房管站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霞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宗宁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