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二营村、第四居民组诉被告张海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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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对被告张海琴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
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对被告张海琴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文弟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 硕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