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二营村、第四居民组诉被告张海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6

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对被告张海琴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

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对被告张海琴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文弟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 硕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