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1

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1刑初5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

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1刑初5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273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申请执行费4002元,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鹿 伟审 判 员  刘玉胜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宋淼磊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