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锋、杜守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7

第一百条、

一百条、第一

第一百零二条、

百零二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杜守华、陈方丽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元(期限一

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杜守华、陈方丽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元(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李锋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 刚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翠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