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某某诉李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2

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

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矫健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