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唐能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5

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闽0603民初113号民事判

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闽0603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少华审 判 员  杨宝兴人民陪审员  陈家富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黄丽燕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

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