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武市浩成石油配送有限责任公司与林回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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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邵武市浩成石油配送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
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邵武市浩成石油配送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邵武市浩成石油配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彭贻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建辉PAGE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