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三条、
一百三十三条、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万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
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万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向 娟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余江龙书 记 员 包小琴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