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巴塞置业有限公司与李博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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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阳巴塞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沈阳巴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 蕾审判员 马 焱审判员 白丽萍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玉姣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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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