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仙洲与丁弘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第二百零六条、

二百零六条、第二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

第九十二条、

二条、第一百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丁弘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沈仙洲借款16万元;二、丁弘

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丁弘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沈仙洲借款16万元;二、丁弘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沈仙洲自2016年12月28日至判决生效日止的利息,以9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计算;三、丁弘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沈仙洲自2017年1月9日至判决生效日止的利息,以7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沈仙洲已预缴1,7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沈仙洲已预缴1,750元),由丁弘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范 萍人民陪审员  刘佩瑶人民陪审员  郑誉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丁炯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

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

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