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2执61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小毛,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被执行人谌华,男,198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申请执行人王小毛与被执行人谌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100765.53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申报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及依法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相应的义务;本院向中国建设银行等多家银行进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此外,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或其他财产;电话联系申请执行人落实被执行人去向,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能确定被执行人具体下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上述情况,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胡 谦执行员 张景旭执行员 黄勤俭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庄晖煌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