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五条、
二百零五条、第二
第二百零六条、
百零六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九条和《
第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北泽鸿纺织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感湖农
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北泽鸿纺织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感湖农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6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金还清为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二、被告湖北泽鸿纺织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感湖农场支行支付律师服务费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感湖农场支行对被告黄冈龙兴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黄冈市龙感湖管理区工业园抵押房地产[房产证号:房权证龙房字第××号,房权证龙房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龙国用(2010)第376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被告湖北泽鸿纺织有限公司借款本息945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龙感湖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朱美良对被告湖北泽鸿纺织有限公司在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感湖农场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和原告实现债权费用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朱美良对被告湖北泽鸿纺织有限公司在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感湖农场支行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和原告实现债权费用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感湖农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664元,减半收取计41332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664元,减半收取计4133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6332元,由被告湖北泽鸿纺织有限公司、朱美良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易树龙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蔡佳青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