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占华与李忠良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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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占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390元(已预收1,195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占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390元(已预收1,195元),减半收取计1,195元,由原告王占华负担。审判员 金树林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秦 崧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