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运良诉被告株洲市房产管理局、株洲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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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运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运
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运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运良负担。审 判 长 郭 军审 判 员 任 君人民陪审员 黄莉莉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