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悦棉整有限公司与姚志良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9

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姚志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欣悦棉整有限公司制

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姚志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欣悦棉整有限公司制版费98780元。二、驳回原告欣悦棉整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3元,由被告姚志良

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3元,由被告姚志良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后附页)审判员  吴海峰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沈月勤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