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合曼·尼亚孜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鄯善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2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热合曼·尼亚孜撤诉。案件受理费115元(原告已预交)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热合曼·尼亚孜撤诉。案件受理费11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7.5元,由原告热合曼·尼亚孜负担。审 判 长 刘    晶    晶代审 判员 赫斯也提·艾提拜尔江人民陪审员 郑    文    静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 员代 婷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