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屏县人民法院与龙炳亮、龙小江刑事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6

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

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

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光全审判员  欧昌锦审判员  黄光屏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龙清茂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