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金龙与王加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第二百零六条、

二百零六条、第二

第二百零七条、

百零七条、第二百

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加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周金龙借款10

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加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周金龙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周金龙预交25元),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周金龙预交25元),由被告王加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审 判 长  宋岩峰人民陪审员  黄超勤人民陪审员  耿立义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韦 杰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

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

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