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晓庆与张敏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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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晓庆撤诉。案件受理费4798元,减半收取计2399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晓庆撤诉。案件受理费4798元,减半收取计2399元,由原告郭晓庆负担。审 判 员 虎智霞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法官助理 董琪瑞书 记 员 陈梦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