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七条、
一百零七条、第一
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
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史丙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陈建峰基质土款5350元。如未按本判
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史丙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陈建峰基质土款535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史丙
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史丙宪承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陈建峰)。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雪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
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