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的规定,应予支持,但返还数额应以庭审查明确认为准,并应在此限度内酌情予以返还。结合本案兰某1与李某1同居生活时间较短,且双方对婚约未成均有一定过错等因素,综合考虑,从公平角度出发,返还数额应以90,000元为宜。李某1代理人提出李某1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的答辩意见,本院认为,给付彩礼常常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应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或者是各自的家长。因此,本案中原、被告的诉讼主体均适格,故对该答辩意见不予采信。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
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李某1、李某2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兰某1、兰
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李某1、李某2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兰某1、兰某2彩礼90,000元。二、驳回兰某1、兰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院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
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兰某1、兰某2承担337.5元,李某1、李某2承担101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邱 雄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黎智鹏附注: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
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
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
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