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艳丽与徐永涛、吴春雷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9

第二百四十二条、

二百四十二条、第二

第二百四十三条﹑

百四十三条﹑第二百

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

第36条﹑

﹑第38条、

第38条、

第42条﹑第

第42条﹑

43条,《最

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

第四百八十六条、

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徐永涛、吴春雷银行存款、收入910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徐永涛、吴春雷银行存款、收入910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飞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葛现军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