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二条、
二百四十二条、第二
第二百四十三条﹑
百四十三条﹑第二百
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
第36条﹑
﹑第38条、
第38条、
第42条﹑第
第42条﹑
43条,《最
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
第四百八十六条、
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徐永涛、吴春雷银行存款、收入910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徐永涛、吴春雷银行存款、收入910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飞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葛现军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