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柏方、梁新娟等与王晓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8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柏方、梁新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柏方、梁新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鉴定费2400元,共计诉讼费3950元,由原告梁柏方、梁新娟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潘晓忠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恩娣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