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占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不
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占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不变(已缴纳)。(刑期自2012年6月12日起至2017年10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业香审判员 孟晓兰审判员 李一虹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房利甲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