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永根撤回上诉。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7)沪
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永根撤回上诉。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4刑初131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法官助理朱银萍审 判 长 郭 寅审 判 员 王 峥代理审判员 韩 杰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程阳强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
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
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