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吴琼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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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儋州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
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儋州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儋州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信平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盘娴雅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