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桂英与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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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桂英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桂英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朱桂英负担。审 判 员 张丹鹰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周 忞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