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占兴与袁振学、权兆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第二百零六条、

二百零六条、第二

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二)》

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

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缺席)如下:被告薛振学偿还原告李占兴借款30000元及利息(从

四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缺席)如下:被告薛振学偿还原告李占兴借款3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11月8日开始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被

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被告袁振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路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丽媛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