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王 芳 人民陪审员
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王 芳 人民陪审员 左言雷 人民陪审员 周水成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代书 记员 彭媚媚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
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