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林场与曾月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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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省开化县林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省开化县林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省开化县林场负担。审 判 员 胡雪平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毛曼谕书 记 员 龚军民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