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杰与大稳电子科技材料(常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6

第四十条第三款、

四十条第三款、第四

第四十六条、

十六条、第四十

第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程杰与被告大稳电子科技材料(常熟)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

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程杰与被告大稳电子科技材料(常熟)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3月9日解除。二、被告大稳电子科技材料(常熟)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程杰经济补偿金61990.8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程杰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程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

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程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大稳电子科技材料(常熟)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秀芹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吴宇萌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