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丹与北京华教在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31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刘丹承担。 审 判 长  贺 斌 审 判 员  李 林 人民陪审员  吴显月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 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