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中泰化工有限公司与澧县振顺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6

第一百条第三款、

一百条第三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澧县振顺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5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澧县振顺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闵海东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于绍葵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