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国土资源局与刘建军土地管理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7

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

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于2017年3月27日对刘建军做出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

十二条的规定,于2017年3月27日对刘建军做出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地867平方米土地处处以罚款4335元,处罚决定当天直接送达刘建军,其未起诉。2017年5月24日催告履行,本执行人仅在2017年4月1日缴纳了罚款4335元。2017年8月1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处罚决定第二项内容,限被执行人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土地疑似违法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图,违法案件线索登记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和违法后果预先告知及送达回证、立案呈批表、被执行人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草图、现场照片、调查报告会议记录,处罚呈批表、拟处罚告知、处罚决定、催告履行书及送达回证,缴纳罚款收据。 被执行人刘建军辩称:被执行人借用秦州区玉泉镇孙家坪村亲戚的集体土地867平方米,用于存放建筑设备,该地一部分是果园,另一部分建有彩钢房。彩钢房是出借人所建,被执行人用于存放建筑设备,申请人做出的处罚决定、催告通知被执行人均已收到,但没有起诉。被执行人已经将做出了处罚决定的之事告知了出借人,彩钢房如何处理被执行人不管,对于申请拆除该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被执行人无意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做出的处罚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

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已经送达并生效,该决定认定基本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足,程序合法,申请执行的第二项

三条的规定已经送达并生效,该决定认定基本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足,程序合法,申请执行的第二项内容没有影响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被执行人的辩解理由没有合法根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

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天水市国土资源局做出的天国土罚字﹝2017﹞99号

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天水市国土资源局做出的天国土罚字﹝2017﹞99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第二项内容。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石亚敏 审判员  陈建生 审判员  陆丽莉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马文君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