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应梅、姚宏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31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一百九十六条、第二

第二百零五条、

百零五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六条、

零六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朱应梅、姚宏双偿还原告弥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40

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朱应梅、姚宏双偿还原告弥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40000元,并承担自2014年6月26日起至2015年6月26日止按年利率10.2%计算的利息,自2015年6月27日起至还清贷款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15.3%计算的罚息(限期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8元,由被告朱应梅、姚宏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8元,由被告朱应梅、姚宏双负担(限期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董文新 审 判 员  罗江梅 人民陪审员  朱智娟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郑 玲   来自:www.macrodatas.cn